个税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
个税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