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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在建工程,有的施工发票尚未取得,何时转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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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4-03-11 08:27:12【

竣工结算时,厂房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办理验收手续日期一般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若是有的施工发票尚未取得,可以暂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结转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等最终发票到来,在直接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成本

暂估价值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预算造价书、合同、发票等资料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依据。

注意一:

厂房投入使用的,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若是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将会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注意二:

也有的企业房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企业以还没有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为由,没有缴纳房产税,这也是巨大的税务风险。

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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