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查看详情(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查看详情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查看详情应当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即202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
查看详情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详情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查看详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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