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障应急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受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在抗震救灾期间待遇享受、费用结算等事宜顺畅办理,现将有关应急医疗保障措施通知如下:
一、适用时间与范围
适用于柳州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期间,至全市应急响应结束之日止。
二、工作措施
(一)允许因灾变更住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就近就医,不受定点选点限制。
(二)允许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允许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先治疗、后备案。
(四)对因灾救治急需的药械,允许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五)对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病组付费(DRG)结算、门诊慢性病付费总额,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六)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拨付医保基金,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参保人员即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其他事项
请各定点医药机构并做好对受灾群众的解释引导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恢复正常医保管理规定。
执行过程中如有困难,可联系医保中心相关科室。柳州市医保中心待遇科电话:0772-2827391。柳州市医保中心综合科电话:0772-3815737;3731513;2879296;3675025;371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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