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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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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6-09-07 08:31:23【大 中 小】
第一条 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 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 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 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 扣代缴增值税。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 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 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 价款。 第二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 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 算应扣缴增值税。 第三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 1 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 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 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 附加税费。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 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 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 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六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 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 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申报。 第七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 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 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第八条 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 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2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 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自 然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自然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 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 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的 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 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 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 料等。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增值 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 务,自然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 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 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 3 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 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 1 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 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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