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需要注意是: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限制比例5%对应的工资是参保人员的工资,而不是全体人员的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需要注意是: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限制比例5%对应的工资是参保人员的工资,而不是全体人员的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