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关于2026年3月个贷率的通告2026年04月09日 07:56
-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相关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72.98%。 特此通告。 备注:个贷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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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2026年04月09日 07:55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2.1行、第2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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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26年04月08日 08:23
-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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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A版的通知2026年04月08日 08:22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海关编码调整情况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6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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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2026年04月07日 08:32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有关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组织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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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6年04月07日 08: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务实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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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2026年04月06日 07:42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全国两会部署,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税务总局决定,2026年以;奋进十五五实干惠民生;为主题,接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坚持民生为大,办好为民实事,着力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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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6年04月06日 07:4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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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由总机构留存备查还是分支机构留存备查2026年04月05日 08:07
- 上一年度,无论是总机构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发生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均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因此,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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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2026年04月05日 08:0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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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年04月04日 09:3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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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2026年04月04日 09:35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方式 (一)优化银税合作机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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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026年04月03日 07:45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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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2026年04月03日 07:43
-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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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026年04月02日 07:50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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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2025年11月签订合同时采购方就提前一次性预付了全额货款。2026年2月我们按约定发货交付了设备并经验收合格,那这笔货款我们该确认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还是2026年度的2026年04月02日 07:49
- 应当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即202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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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26年04月01日 07:51
-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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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吗2026年04月01日 07:50
-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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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26年03月31日 08: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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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6年03月31日 08: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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