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吗2026年09月22日 08:31
- 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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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什么情形需要办理清算申报2026年09月08日 15:14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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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09月06日 07:27
-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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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告实施前后,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如何处理2026年09月04日 14:52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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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我们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吗2026年07月08日 07:57
- 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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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香港上市企业向境内子公司员工做股权激励,是否有36个月分期递延2026年05月22日 08:37
-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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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定期定额户营业额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应承担哪些责任2026年03月29日 10:09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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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完税证明内容开具错误,如何进行处理2026年03月22日 08:48
-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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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2026年02月06日 08:5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下同)发生增值税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 值税。 第二章 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 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 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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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定期定额户营业额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应承担哪些责任2025年12月25日 09:0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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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发票开票额大于核定定额如何缴税2025年12月22日 16:26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二)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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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退还的留抵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欠税2025年11月23日 17:52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可以抵扣欠缴税款的应退税款类型,包括其他应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属于应退税款,可用以抵扣你公司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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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25年11月16日 20:21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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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2025年10月23日 08:2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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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影响和责任2025年09月26日 07:5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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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2025年09月23日 07: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五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纳税人自收到清算审核结果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书面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查,对查实的事项应予以追溯调整,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一)清算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清算后取得的。(二)清算时应实际支付但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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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2025年08月13日 08:18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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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06月29日 06:56
-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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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多次更正同一所属期的申报,这一次要补缴税款,滞纳金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2025年06月07日 08: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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