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我们准备新开办一家企业,请问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保费登记需要收费吗2026年09月22日 08:22
- 答:不需要。按照《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我国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有关要求,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均已纳入营业执照登记,不再需要单独办理登记。
- 阅读(0)
- [财税资讯]全国各省市社会平均工资(2026年社保基数-持续更新)2026年09月14日 10: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规定: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公布了2026年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具体见下表。 各省市2026年社保缴费基数(2025年社平工资) 省份 全口径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
- 阅读(0)
- [财税资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26年08月21日 08:3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
- 阅读(10)
- [财税资讯]关于申报柳州市人才学历提升补助的通知2026年08月19日 08:07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强人才支撑推动高质量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6〕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企业优秀人才学历提升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全职在柳工作并在柳参加社会保险(不含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在职期间攻读博士学位的企业工程类专业技术人才。 (二)补助条件 补助范围内的人才,于2025年4月29日起取得博士学历学
- 阅读(7)
- [财税资讯]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2026年08月13日 09:1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问题描述
- 阅读(12)
- [财税资讯]我们准备新开办一家企业,请问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保费登记需要收费吗2026年08月06日 08:12
- 不需要。按照《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我国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有关要求,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均已纳入营业执照登记,不再需要单独办理登记。
- 阅读(7)
- [财税资讯]我们准备新开办一家企业,请问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保费登记需要收费吗2026年07月19日 07:42
- 不需要。按照《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我国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有关要求,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均已纳入营业执照登记,不再需要单独办理登记。
- 阅读(6)
- [财税资讯]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26年06月08日 07:48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
- 阅读(22)
- [财税资讯]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6年05月01日 08:27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司明电〔2025〕35号)基本格式文本,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 阅读(9)
- [财税资讯]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026年03月30日 08:54
-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 阅读(12)
- [财税资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6年02月27日 08:4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监督,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医
- 阅读(11)
- [财税资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6年02月22日 10:59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监督,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
- 阅读(16)
- [财税资讯]公司给员工的饭卡充值或购物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2026年01月22日 08:2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
- 阅读(16)
- [财税资讯]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01月07日 08:08
-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
- 阅读(6)
- [财税资讯]税务机关应当申报哪些税费债权2025年12月10日 08:08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除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之外,其他债权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为规范税务机关作为税费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公告》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
- 阅读(16)
- [财税资讯]如何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2025年10月19日 09:05
-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
- 阅读(10)
- [财税资讯]公司不是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用劳务派遣服务2025年10月14日 08:30
-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请您根据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后如实开具发票
- 阅读(15)
- [财税资讯]如何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2025年10月03日 16:05
-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
- 阅读(10)
- [财税资讯]存款账户报告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2025年09月19日 07:47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2、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1份。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办理 办理地点如下: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
- 阅读(20)
- [财税资讯]个体工商户也要缴纳社保费2025年08月14日 08:34
- 社保一直都要求交的吧,所以:9月1日起强制缴纳社保的说法不准确。社保的强制性缴纳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但自202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无效。
- 阅读(13)










在线客服